週末在 Atheist Experience #848 聽到了這樣一個事件,經搜尋後我想我找到了該事件的報導:

http://edition.cnn.com/2014/01/29/health/texas-pregnant-brain-dead-woman/index.html

在 2013 年 11 月,時年 33 歲的婦女 Marlise Munoz 於家中昏迷,送醫之後被判斷為腦死,當時她還懷有 14 週的身孕。Marlise 和丈夫 Erick 皆為醫療從業人員,她生前和家人討論到此議題時曾多次明確表示,若自己被判定為腦死,無須運用外力延長生命跡象。

死亡其實是一個漸進的過程,而非某個一刀兩斷的特殊時刻。現代醫學技術可以大大拖延這個進程,而且其中許多階段是有機會逆轉的。腦死是一個公認比較可靠、不可逆的死亡判定標準,法律上也將腦死認定為死亡。

當 Marlise 被判定腦死,她的丈夫以及母親已經準備遵照死者生前的意願,讓她有尊嚴的離去。然而醫院卻帶來令家屬不安的消息,礙於德州的法律,醫院有義務維持胎兒的生命,因此院方拒絕拔除維生系統,打算用外力維持 Marlise 的生命跡象,直到胎兒有能力脫離母體為止。

也就是說,即使 Marlise 符合法律上認定的死亡標準,她的身體仍將會被用來當成孕育胎兒的容器。這樣的措施在其他案例中曾經成功保住新生命,但是在此例中卻違背死者與家屬的意願。

於是家屬和醫院展開訴訟,最後法官裁定醫院必須為 Marlise 拔管,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醫院對胎兒發育情形也不樂觀。這件事在保守的德州宗教、政治圈當中引起了不少的波瀾,有宗教團體堅持胎兒有活下去的權利,甚至有人願意募集 100 萬元保住胎兒。

在 Atheist Experience 中,也有一位 call-in 者堅持胎兒的生存權。Matt Dillahunty 透過一般人比較熟悉的兩個情境來說明 Marlise 家屬的主張:

  1. 婦女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終止懷孕,也就是墮胎。
  2. 一個人不能以維持生命為由,未經同意使用另一個人的器官,即使器官所有者已經不會再使用這些器官,這也是為什麼需要器官捐贈同意書。

如果一個人支持上面這兩點,應該很容易基於同樣的理由認同 Marlise 家屬的主張,比較不那麼典型的地方在於,Marlise 是透過生前的意願間接造成上述兩種情境。

當然,不是所有人都認同這兩個觀點。有許多宗教人士認為婦女對身體的自主不應高過胎兒的生存權,這牽涉到是否應將胎兒視為完整的人;即使不接受墮胎,反對第二點應該會少很多。如果基本價值觀不同,對同一件事有不同看法是可以理解的。

讓我感到有趣的地方在於,這位 call-in 者大致上可接受前述兩種情境(他對墮胎的態度並不明確,不過至少聽起來不算完全反對),但是卻無法接受 Marlise 案例的結局。為了在討論中自圓其說,他只好賦予胚胎高於常人的「特權」,但這和一般人的認知相反。

我覺得這位 call-in 者示範了,基於情感的道德直覺有時後會出現邏輯不一致的情形。人總是先憑感覺支持或反對一件事,之後才找理由來解釋自己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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